大数据时代“智慧刑侦”警务模式构建

发布时间:2021-02-10
大数据给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与机遇。如何适应大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发展,建立科学的警务应用模式,是摆在公安刑事侦查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1.“智慧刑侦”警务模式的提出

由于网络时代的犯罪模式大多数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接触式犯罪,互联网虚拟空间才是真正主要的作案现场。所以,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与侦查既要突破传统侦查模式过分倚重警员人力资源的路径依赖问题,又要突破传统情报信息研判壁垒造成的人为低效问题,还要实现突破队伍内部编制人员因绩效利益配合低效的问题。“智慧刑侦”警务模式旨在探索一种基于现有警务体制和大数据资源,通过警务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部门联动、机制变革,构建人工智能警务情报自主关联研判单元、警队内部矩阵式有机合成警务集群作战单元等局部模块的警务侦查模式。

2.当前传统刑侦模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融合以应对大数据给传统刑侦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数据资源及大数据侦查方式在不断丰富,但公安机关警队内部在情报研判、信息共享、队伍整合、机制机构和系统建设等领域仍存在过多传统低效手段的模式。大数据时代变革传统刑侦观念,构建“智慧刑侦”警务模式势在必行。不可否认,在某些情报资源有限情况下,传统侦查手段取证非常必要;但传统刑侦工作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问题越来越明显。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2.1.基础情报数据资源支撑薄弱

由于当前一部分公安领导对大数据意识不够,对情报体系建设前瞻性重视不足,囿于当前警务体制考核模式,追求“短、平、快”可见性战果,导致基层队伍大多数人对于情报数据搜集和基础工作建设主动性不足。这种情形下,民警缺乏主动采集意识,非考核范畴内的数据采集工作一概不予采集,采集的数据情报渠道单一,有价值的“线人情报”和“特情情报”对接渠道有限,公安内部情报研判资源有限,刑侦工作由此难以支撑。

2.2.警务人力资源成本消耗过大

公安机关现有案件侦办中,因办案警力指挥及审批层级环节多,案件自发案开始,接处警、受立案、被害人询问、涉案情报信息研判、调查取证、嫌疑人抓捕、到案嫌疑人讯问、辨认现场及同案其他人员、嫌疑人羁押、提讯嫌疑人、网上执法程序及文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刻录、案卷装订及移送检方审查等每一环节均需两名以上办案民警亲自参与,这必然占据消耗大量警力资源。毫无疑问,这种传统刑事侦查办案模式囿于执法程序复杂、人力资源有限,无论案情简单或者复杂,都有工作重复低效、容易产生误差等缺点。只有打破制约传统刑事侦查办案模式的瓶颈,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科学高效的协调办案资源和力量成为解决当前各种问题的重要课题。

2.3.专业情报研判人员能力不足

从当前的公安数据情报研判工作实践来看,部分岗位情报研判人员能力不足,数据应用适应性不强,这对信息交流及合成集群作战必然存在较大阻力和困难。这其中的原因既然历史客观原因,也有人员自身主观原因。历史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原因,一些情报部门被公安机关当做是“养老部门”,认为不管是谁,只要能够点点鼠标,按照审批程序配合侦查查询即可胜任,导致情报研判人员主观研判积极性和能力提升问题被忽视:主观方面是因为公安系统内部评比仍然存在重视奖励“看得见的战果”,而对于台后“看不见的建设”则不重视,导致情报研判人员心理失衡,不重视自身能力提升,不愿主动探索,不愿多付出多配侦。

2.4.数据壁垒突出信息共享有限

长期以来,公安系统内部存在利益分配和考核评比的矛盾,这些因素造成各部门、各地区、各警种、各单位出现相互不配合,资源内耗的现象。此外,社会各个不同系统、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因担心数据对接与共享在掌控大数据资源方面权力被公安机关架空或者其他公安数据采集应用对其数据安全、内部保密等方面造成威胁,通常在公安民警侦办案件过程中,只能凭相应法律手续,动用人力资源,运用传统模式,才能够调查获取相应证据资源。

3.“智慧刑侦”警务模式的基本框架

在现有“情报一指挥一勤务”合成作战体系的基础上,针对警务刑事侦查工作设计构建一套适合该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刑侦”警务模式,根据大数据时代新型涉网刑事案件自有特征,构建人工智能警务情报自主关联研判单元、人工智能自助受案问询(讯)单元、警队内部矩阵式有机作战单元。采用数据深度挖掘的方式,将新型涉网刑事案件处理流程制度化,全面联合相关警种部门等单位实现对新型涉网刑事案件进行快速有效介入,对涉案线索(包括人的吃、穿、住、用、行等信息)进行快速关联及研判,针对情报信息有效部署警力、取证或者抓获嫌疑人员,形成“以专克专、以快制快”的跨界联动、无缝衔接“智慧刑侦”警务模式新格局。模式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3.1.情报数据资源广泛

“智慧刑侦”警务模式首要目标是建立适应大数据警务资源数据库。这要求“智慧刑侦”警务模式预见并直面新的可能产生的矛盾,要利用现有公安网搭建情报共享平台,出台共享应用机制,打破警种、部门各自为战的壁垒,把散落在各单位、各部门的情报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共享使用,加大整合力度,实现了警种、部门之间的横向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情报信息的使用价值和利用率。

3.2.人工智能低耗高效

当前,“智慧刑侦”警务模式要注重基于大数据资源构建人工智能警务情报自主关联研判单元和人工智能自助受案问询(讯)单元。大数据警务情报资源的丰富程度决定了人工智能警务情报自主关联和研判单元的“智慧”程度。在该单元中,伴随着大数据库的更新丰富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警务情报自主关联和研判均可实现“全智能化”。这些单元能够在情报关联和研判环节完全摆脱警务人力资源,直接提供准确可靠的刑侦情报服务。人工智能自助受案问询(讯)单元则是在办案过程中,涉及“人与人”的取证环节,尽可能减少人力资源投入,实现“半智能化”的“自助式机器辅助问询(讯)系统”的参与。

3.3.数据深挖研判准确

大数据警务资源数据库建设中,数据资源在更新和累积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噪声数据”,这些垃圾数据对于研判分析和侦查工作起到不同程度误导和诱导。“去伪存真”,对数据不断“降噪”处理,从否定证伪中排除无效“噪声数据”本身也是数据挖掘、“智慧刑侦”的一种常规工作。通过对数据不断挖掘,研判出刑准确信息,支撑快速破案打击,这是“智慧刑侦”警务模式情报研判团队合成作战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3.4.数据无隙实时共享

按照“智慧刑侦”警务模式信息技术和情报资源“壁垒消除”的总体思路,要打破现有办案人员无情报查询授权、情报查询授权人员不办案的失衡模式,进而构建多警种的合成作战组织体系,负责特定辖区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智慧刑侦”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大要案件先期介入、情报资源分析和跨区域串并案研判工作的实时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以及网上指挥、流转、作战等深度合成作战模式,提高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整体作战水平。

4.“智慧刑侦”警务模式的警力运行范式

4.1.矩阵式管理模式

“智慧刑侦”警务模式的警力运行借鉴了一部分优秀高效率企业采用的矩阵式管理模式,组建适合公安系统内部案件侦查需要的合成警务集群作战最小单元,并采用独立考核评价体系。把该类先进作战理念运用到公安“智慧刑侦”警务模式当中,针对大数据时代警种联合作战的特点,可以实现深度合成、扁平指挥、快速高效的目的。这对于实现对案(事)件的快速有效处置,提高警务风险防控、公共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反恐重点目标单位的恐怖防范、公安机关大数据驾驭管理与侦查等领域,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推广复制性。

4.2.合成警务集群作战最小单元

合成警务集群作战最小单元是指在“智慧刑侦”警务模式中开展警务研判的基本战斗实体,是直接参与大数据情报处置的最前沿力量。该作战最小单元可进一步优化当前“情报-指挥-勤务”合成作战体系的现有模式。该作战最小单元的元素通常由刑侦、网安、情报、技侦、经侦、科技通信等警种部门的人员和派出所案件主办民警等人员组成。所有作战单元的警情处置及案件线索由派出所案件主办民警统一指挥。

4.3.独立考核评价体系

针对当前警力不足,岗位分散,合成警务集群作战最小单元模式在体制不变、警力不变、装备不变、情报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理念转变、机制创新、科学统筹,能最大限度地提升队伍整体实战能力,有效破除情报壁垒,解决基层公安任务繁重、编制警力不足等问题,实现案件请求及研判结果全网流转,合成快侦,避免“饱和式”侦查等。

5.结束语

“智慧刑侦”警务模式的构建,对于公安工作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推行合成快侦模式,通过技术变革和机制调整,改善警务人力执法成本耗费高和资源运用效率低等现状,消除大数据资源和警队内部壁垒,优化刑侦资源,合成现有警力,大力提升刑事打击效能。总体来说,该模式能够实现现有条件下,警员劳动投入量减少,特定案件高效受理,快侦快破、发案稳定下降、破案率大幅上升的总体目标,直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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